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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企业公民委员会|企业公民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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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企业公民工作委员会,简称:企业公民委员会,英文名:China Committee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简称CCCC

    第二条  性质:由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按照企业公民理念开展专业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和凝聚会员,倡导企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公民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会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传播企业公民理念,推进企业公民实践,促进企业和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

(二)开展企业公民理论研究,推进企业公民理念的普及。

(三)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媒体和社会团体,提供一个共商企业公民发展的交流对话平台。

(四)发挥组织优势,积极促进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其社会影响。

(五)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公民。

(六)组织会员企业及企业家,开展同港、澳、台及国际的交流、培训和项目合作。

(七)反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为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分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荣誉职务等。

    第七条  会员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条件

(一)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国内外或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基本符合企业公民标准;

(二)企业领导人具有一定的企业公民理论水平,注重推广企业公民理念;

(三)承认本章程,关心支持委员会发展,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填写《企业公民委员会会员登记表》,并经审核批准。

二、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委员会的发展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充分使用委员会的平台和政府、专家、媒体、会员等资源;

(四)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活动;

(五)优先在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六)免费获得委员会刊物和资料;

(七)委员会力所能及的其他服务。

三、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维护委员会利益;

(二)每年发展会员1家以上;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企业应发布年度《企业公民报告》;

(五)完成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理事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理事从优秀会员中产生,经选举或通过相关程序增补。

(二)理事每年发展会员2家以上;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理事其他权利义务同会员并高于会员。

第九条  常务理事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常务理事从优秀理事中产生,经选举或通过相关程序增补(副会长不能连任的,原则上均为常务理事);

(二)常务理事每年发展会员(包括理事)3家以上;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常务理事其他权利义务同理事并高于理事。

第十条  副会长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条件

1.企业规模和实力在国内外或同行业属于前列,获得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称号;

2.企业领导人具有较高的企业公民理论水平,注重积极推广企业公民理念;

3.关心支持委员会发展,积极参与委员会活动,对委员会具有特殊贡献;

4.经选举或通过相关程序增补。

二、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委员会的发展有决策权;

3.有理事、常务理事和年度“中国优秀企业公民”评选活动提名权;

4.最大限度使用委员会平台和政府、专家、媒体、会员等资源;

5.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活动;

6.免费获得委员会刊物和资料;

7.免费在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8.免费参加年会;

9.免费参加会长联席会议;

10.委员会力所能及的其他服务。

三、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维护委员会利益;

2.每届应有一次省级以上企业公民宣传活动(可结合企业相关活动);

3.每年发展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5家以上;

4.按时交纳会费;

5.企业须发布《年度企业公民报告》;

6.完成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若干名。

    第十二条  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委员会工作,在委员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出席活动和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委员会发展方针与任务的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对委员会的终止、清算事宜做出决议;

(六)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联席会议(扩大至常务理事、理事)审议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总干事的工作汇报;

(三)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主管副会长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第十九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工作例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联席会议(办公会)的决议;

(三)经会长联席会议(办公会)授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设置及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及总干事的任期同会员大会届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接受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协会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委员会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修改章程须经会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因分立、合并或解散需办理注销时,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出动议,经三分之二会员通过,报经上级单位批准,并按国家及有关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开始施行。

 

委员会专有名词解释

会长联席会议:指由会长、全体副会长和总干事参加的工作会议。主要为决策委员会发展方向、决定委员会重大事项等。需要时可扩大至常务理事及理事。一般为半年一次。

会长办公会:指由会长、专职副会长、总干事参加的会议。主要为落实会员大会和会长联席会议的决议。需要时可扩大至副总干事。一般为一季度一次。

总干事办公会:指由总干事、副总干事,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主要为研究和检查具体执行工作情况。一般为每月一次。

联络专员:指保证会员单位和委员会秘书处信息畅通的专门负责人。要求:

1.具有一定的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理论知识。对本单位的企业公民建设具有建议和指导能力;

2.鉴于“企业公民是优质企业的代名词”。具有将之提升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的能力;

3.及时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反馈到委员会秘书处;

4.及时将委员会秘书处信息报告企业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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