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词汇,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已出现局限,这种局限体现在三个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的局限;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局限;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基础的局限。在此背景下,企业公民作为超越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更高理解应运而生。
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限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本身存在局限。要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就必须说明什么是“社会”。社会学对“社会”的定义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理解:从宏观层次来看,指的是与自然界相对的、由人组成的共同体;从中观层次来看,与国家相对应的部分为社会;从微观层次来看,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为社会。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应该取宏观层面的概念,但这也不足以解释企业公民责任的真正内涵。
从发展历程上看,自18世纪中期以来的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对原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失业、贫困、劳工运动、人权运动等催生了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直至20世纪50、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正式提出,从最初的企业家自觉的公益慈善变成了社会衡量企业良知的社会标准;但到了20世纪80、90年代,对环境的保护逐渐成为人们对企业的要求。至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两方面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概念范畴。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局限。谈到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公众往往过分夸大责任,表现为只强调责任而忽视了责任的边界,如汶川地震中的“逼捐”的事件。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理论上是无限的,在实践中却是有限的,责任的范畴应该限于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这才能有益于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此外,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履行责任,还应享有权利,这些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不具备的因素。忽视企业权利往往也造成公众对企业的过分要求,从而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再次,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基础的局限。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下,人们认为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并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履行社会责任也是服务于企业的利益。在最初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虽然不乏企业家个人的慈善动机,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压力。甚至今日,大多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更多的是基于宣传目的,缺乏对于企业存在的更本质的理解和认识。
企业公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不足,企业公民理念认为:企业生存和发展首先要从社会、自然界获得资源和支持,而后要承担相关责任;企业履行责任,与此同时也应享有权利。企业公民理论的提出,无论从概念内涵、实践层面、价值理性方面都超越于企业社会责任。
首先,从概念内涵来看,企业作为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不仅要承担责任,还应享有相关权利。在企业权利方面目前讨论较少,社会上比较多认为企业是强势群体,因此不需要太多的权利,但在市场经济原则和社会法制的规范下,企业进行合理经营、使用资源、获得利润等都都是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方式。
在责任方面,企业公民责任包含了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纠正了企业社会责任在概念解释上的偏差。从“三重底线”理论出发,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公民责任,意即企业必须履行最基本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主要体现为提高利润、纳税责任和对股东投资者的分红;环境责任就是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就是对于社会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
其次,从价值基础来看,企业公民的价值理性根植于社会契约以及公民社会思想,认为企业是社会主体,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强调企业作为社会的公民,在营利的同时还应有更高的价值追求,企业应该努力保护自然生态,协调好同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最终实现企业与自然、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价值理性指导下,企业公民的责任实践突破了外在的约束而成为一种内在自觉,实现了企业公民责任和企业发展战略高度统一和良性互动。
总的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都是探讨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理论,但由于发展阶段不同,认识阶段不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或多或少存在着局限。而企业公民概念体系的提出,不仅仅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修正,更是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超越。在概念内涵上,基于权力和责任统一性的理解比企业社会责任单纯强带责任的做法更为全面实际;而基于社会契约和公民社会理念形成的新的企业公民的责任观,使责任从外在约束变为内在自觉,不仅仅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实践标准,还提供了一种形而上的更高价值追求。
作者:张立敏 企业公民委员会研究咨询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企业公民) |